模具厂因欠债遭查封第三人欲索涉案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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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11来源:中山日报 2013-09-11 第 6813 期 A5版

  民事纠纷案件,关键在于谁主张谁举证。湖南人周先生以他人的模具厂名义,在坦洲买下一批设备与模具厂共同经营。因为模具厂欠债遭查封,周先生的设备也一同被查,就因为缺乏购买设备的证据,他向法院提出的诉求被驳回。一审判决后周先生没有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事情起源于一宗债务纠纷。2012年5月,坦洲镇的飞鸿模具厂(化名)因欠华盛制品厂(化名)6万余元加工款,被对方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两个工厂达成协议,约定飞鸿模具厂分三次向华盛厂付清加工款。由于飞鸿模具厂没有严格按调解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华盛厂遂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市第一法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0月10日依法查封了飞鸿模具厂的一批设备。查封后不久,湖南人周先生向法院提出异议,他称查封的设备里面有一台精密磨床机和一台火花机是他的。

  2012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周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周先生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两台设备是他所有。周先生拿出了他把设备租给模具厂的合同,两份证明书和四张收据。模具厂也在庭上称,那两台设备是周先生租给他们的。

  周先生称,2011年7月,他和模具厂负责人杜先生签订机器出租合同,约定把几台设备租给模具厂,双方共同使用。模具厂和一名叫周某的女子各出具的证明都证实,周先生以模具厂的名义购买了磨床机、火花机。但是周先生提供的四张购买收据,付款单位写的都是模具厂。他事后称,以模具厂购买设备是为了售后服务及设备维修方便。

  法院认为,涉案的设备在查封前由模具厂占有使用,此外收据上的付款单位是模具厂。虽然厂方证明周先生以他名义购买了设备,但没法证明该批设备目前在哪里,也无法证明周先生买的就是法院查封的那几台设备。虽然周某出具的证明中列明了两台设备和法院查封的设备相符,但因为法院无法核实周某的身份,因此对该证明不予采信。机器出租合同,只能证明出租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周先生对涉案设备拥有所有权。

  因此,法院认为周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驳回了他的诉求。该案判决后,周先生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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