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002997):《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8 16:30:32

  第一条 为加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告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重大信息的范围具体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第一时间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报告人应以《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的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报告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做好所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外界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报告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报告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报告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受理内部信息及对外披露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管理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未履行法定披露程序的,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为负责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八条 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审核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一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报告重大事项之外,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经办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有关情况,该经办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复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对报告人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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