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生产模具的销售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分析

2024-02-05 08:46:01

  (1)报告期内,发行人模具收入分别为 4,317.43 万元、5,876.12 万元和9,280.93 万元。其中,生产模具收入占比接近 100%,生产模具的销售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销量进度确认模具收入,商品模具的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2)发行人的模具在存货科目核算,同行业可比公司模具分别在固定资产、存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核算。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模具的账面余额分别为 19,545.98 万元、26,503.24 万元和 32,666.13 万元,模具金额增加主要是公司承接车型逐步增加;1 年以上模具占比分别为 55.28%、43.71%和 46.55%。

  结合具体合同约定、实际执行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生产模具是否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模具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模具生产内外饰件产品,模具结转成本与后续量产产品销量可以对应。公司在该等模具生产的零部件产品达到量产条件后,按与客户签订的该模具总收入与总预示量,以及结转的总成本,计算出单位模具收入价与单位模具成本价,再按每月生产的零部件产品的实际销量占预计销量的比例,分摊确认当期的收入和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贷: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某模具总收入*模具对应产品本期实际产品销量/模具对应产品的预计销售量,若累计确认模具收入已等于模具总收入,公司则不再确认模具收入)

  结合具体合同约定、实际执行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生产模具是否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模具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生产模具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模具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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